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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戶籍或居住於新北市12歲以上,未滿18歲無學籍者,且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註1)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部分(註2)之少年。
※註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為: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註2: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理第2條第1項第3款部分為:
1.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2.參加不良組織。
3.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4.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5.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6.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7.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8.無正常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9.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服務項目:
1.聯繫協調:結合相關單位實行少年預防犯罪和輔導工作。
2.個案輔導:以家庭訪視、街頭訪視、電話訪問、外展等方式輔導適應不良之少年。
3.團體輔導:透過團體工作,進行預防及自我提升的目的。
4.資源連結:評估少年需求,連結相關資源單位或進行轉介服務。
5.志工服務:遴選志願服務員擔任少年輔導員,協助輔導工作之進行。
6.法令宣導:於各國中小學巡迴辦理法律劇場,以戲劇呈現方式,將反毒宣導議題融入表演中。
7.活動辦理:辦理休閒及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