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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受理申請個案輔導服務要件及方式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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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輔導服務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條件:
(一) 戶籍或居住於新北市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且已觸法經警察局列管少年、高關懷少年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列虞犯行為者【詳如「本會網站中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所列」】。
(二) 有學籍(就學中)之學生由教育單位輔導資源優先處理;涉及兒少保護事件者 (如家暴或兒虐)優先通報社政單位處理;罹患精神相關疾病或議題將協助轉介醫療單位。若個案狀況特殊可再商議。

二、 申請方式:
(一) 主動求助:
1.電話諮詢
家長主動來電諮詢,視家長需求提供服務。
2.親自來訪
由家長親自至本會或駐區輔導員所在分局申請本會服務。
3.書面申請
由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至下載專區下載諮詢申請表填寫完畢,傳真或郵寄至本會申請服務。
(二) 機構轉介:
由少年輔導工作各網絡單位轉介個案至本會。

三、 本規定得依實際需求隨時修正。
備註:由本會輔導員調查受輔導少年有關行為問題、家庭狀況、就學及就業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評估是否開案,若未達開案標準,即為結案,並填寫諮詢服務紀錄表;反之,則予以開案服務,由輔導員填寫輔導少年基本資料表、開案服務紀錄表,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簽署少年輔導同意書。
開案標準如下:
一、必要條件
(一)戶籍或居住新北市之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二)有明確觸法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列虞犯行為者。
二、參考條件
(一)無學籍者。
(二)未就業或就業未滿3個月。
(三)家庭失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
(四)個案接受輔導之意願程度。
(五)家長同意本會介入輔導並簽署同意書。